郑重声明
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和团体广为散播的针对东和商用精密电子(中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为肖镇雷的上海鸿图电脑收银机有限公司纠纷案的不实传言,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事实真相于公众,现将上述双方一审民事判决书、终审民事判决书的相关资料公布如下,以正视听。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民事判决书(2004)卢民二(商)初字第319号,要求被告方上海鸿图电脑收银机有限公司向原告方东和商用精密电子(中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1010517元,被告方承担案件受理费的94%。
被告方上海鸿图电脑收银机有限公司不服此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发布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已委托律师按照判决内容,对被告方上海鸿图电脑收银机有限公司进行债权保全手续。
在此,本公司郑重声明,对散播针对本案的谣言,对本公司信誉和权益造成有形,无形损害的人或团体,本公司将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东和商用精密电子(中山)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16日 |